儿童青少年视力防控中医药产业共同体章程

 

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全国中医药儿童健康工程办公室本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共治”的原则,联通全国从事眼健康研究、生产、保健的企业单位及相关的中医药院校、科研院所,成立儿童青少年视力防控中医药产业共同体,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为落实政府《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责任书》提供服务平台和有力抓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儿童青少年视力防控中医药产业共同体(以下简称“视共体”)是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全国中医药儿童健康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发起、组织,由有志于儿童青少年视力防控事业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在自愿的基础上参与组成的协作性的项目推广平台,致力于推广优秀的中医药儿童青少年视力防控项目,推动相关学术研究、科普宣教、资源协作与行业交流,共同促进儿童青少年视力防控事业的健康、科学、有序发展。

第二条 视共体的宗旨是响应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号召,联合从事儿童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各类机构和单位,实现产学研各方在战略层面的有效结合,推动中医药产业发展,助力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委制定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更好地落地,推动建立儿童青少年中医药视力防控体系。

第三条 视共体各成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视共体的原则

第四条 遵循市场经济规则。视共体立足于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参与各方的共同利益,平等合作,互利互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具有自我约束力的视共体契约关系。

第五条 体现国家战略目标。视共体的组建和运行符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中医药领域及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有关政策精神,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六条 满足产业发展需求。视共体的组建运行有利于产业体系的核心技术和管理手段的集成,有利于集聚技术创新要素,以技术创新推动产业良性发展。

第七条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视共体依托政府部门的引导,努力创新管理方式,积极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带动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视共体目标

第八条 联合各地中医药高校及科研院所,积极开展视力防控相关研究、实践和探索,梳理优化出安全、有效、系统、规范的儿童青少年近视中西医一体化综合防控方案与具体措施。

第九条 依托视共体内医疗机构或眼科专科医院,构建以区域医疗机构为龙头的中医儿童青少年视力防控技术支撑平台,为视共体各部门和各级机构提供政策建议和技术咨询服务,架通绿色就医渠道。

第十条 对视共体内从事一线视控服务的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管理指导,提高技术服务质量,推动专业化、规范化服务模式的建立。

第十一条 发展视共体文化产业,宣传先进的护眼文化,传播优秀的成果和作品,深入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积极宣传推广预防儿童青少年近视的视力健康科普知识。

第十二条 积极为产业发展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项目等支持,为各地政府部门落实《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综合防控工作责任书》的方案制订以及重大项目实施献计献策。

 

第四章 视共体的架构

第十三条 视共体组织架构及介绍

 

第五章 视共体管理、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工程办为视共体管理机构;顾问团和专家委员会为视共体咨询机构;科普讲师团为视共体教育培训机构;视共体办公室为视共体常设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工程办的职责

一、审议和批准视共体章程的修改;

二、审议和批准视共体管理制度;

三、审议和批准视共体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和批准视共体年度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项目办公室提交的其他报告;

六、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顾问团的组成、任期、职责

一、顾问团的组成和任期

顾问团由工程办根据本章程要求,负责遴选和聘任,由行业相关的组织、学会团体领导、专家组成,一般任期二年。

二、顾问团的职责

(一)为视共体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为工程办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责

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专家委员会由工程办根据本章程要求,负责遴选和聘任,由行业相关的研究机构、中医药院校、医院和企业的专家组成,一般任期二年。

二、专家委员会的职责

(一))提出视共体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视共体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二)为工程办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三)为视共体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十八条 科普讲师团的组成、任期、职责

一、科普讲师团的组成和任期

科普讲师团由工程办负责根据本章程要求,负责遴选和聘任,由行业相关的教育、医疗等机构的专业人士组成,一般任期二年。

二、科普讲师团的职责

(一)深入学校、社区、家庭开展视力防控的科普宣讲;

(二)对视共体内从事一线视控服务的单位提供技术支持、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视共体办公室的组成、任期、职责

一、视共体办公室的组成和任期

(一)视共体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在工程办领导下由办公室主任主持开展工作。视共体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由工程办批准产生,任期二年。

(二)项目办公室下设若干专项工作组,负责各专项工作。

二、视共体办公室的职责

(一)执行工程办决议,负责视共体日常工作;

(二)起草视共体年度工作报告;

(三)起草视共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组织视共体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视共体办公室组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视共体成员均有参加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受理、审核并向工程办提交视共体成员、协办单位、服务单位的申请;

(六)依据视共体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成员及受理成员退出视共体的申请;

(七)负责工程办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视共体专项工作组

为提高视共体的整体效率,对于视共体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进行专业化分工,根据工作需要,在视共体办公室下成立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由视共体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和行业资深人士构成,针对项目洽谈、统计、编辑出版等领域开展职能性工作。各工作组在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由办公室主任任命,组长、副组长任期二年。

视共体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新的专项工作组或解散现有的工作组。

 

第六章 视共体的成员

第二十一条 视共体成员的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注册登记、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二、具备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办公场所和软硬件设施;

三、承诺遵守视共体的章程和相关规定;

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视共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视共体成员的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自由退出的权利;

二、对视共体的各项事宜有质疑、监督权;

三、共享资源和自主开展会员间合作发展的权利;

四、享有在视共体自有的媒体、网络平台进行宣传的权利;

五、合法享有使用视共体知识产权和品牌形象的权利;

六、享有视共体特定、优先服务及市场平台使用的权利;

八、享受视共体提供的政策、技术等信息服务;

九、在视共体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视共体成员义务

一、遵守视共体章程、执行视共体决议;

二、维护视共体声誉及视共体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视共体活动、并严格遵守活动的有关规定;

四、积极参与视共体的建设,为视共体发展献计献策。

第二十四条 视共体成员的加入程序

一、视共体成员的划分

视共体成员实行分类管理,包括协作单位、成员单位、服务单位。

(一)协作单位:视共体技术产品研发及生产的企业及科研院所;

(二)成员单位:儿童青少年教育培训等领域内具备开展项目工作基础的企事业单位,视共体项目推广者;

(三)服务单位:儿童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视共体一线视控服务者。

二、应提交的基本资料

(一)成员申请书;

(二)申请机构简介及高管人员简历;

(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营业机构的产业从业者经视共体成员推荐可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及相关从业证明材);

(四)其他必需文件。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三、视共体办公室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做出处理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发送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件。

四、申请机构在接到审核通过通知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视共体办公室签订相关法律文件。

五、申请机构完成上述手续后,视共体向申请机构颁发视共体成员资格证书或资格牌匾。

第二十五条 视共体成员的退出

视共体成员退岀视共体时,应提前三十日向视共体办公室提岀书面通知。视共体办公室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报工程办批准,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二十六条 视共体成员的除名

一、有下列任何一项事实发生,视共体将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不履行视共体章程规定义务的;

(三)利用视共体名义开展违法、违纪、违规经营的;

(四)诋毁、诽谤、中伤视共体或视共体其他成员的;

(五)对视共体共享资源不当利用,并造成视共体或视共体其他会员损失的。

二、任何成员违反本章程约定的义务,经工程办决定,可从视共体除名,给其他视共体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视共体成员被除名,三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视共体;

(二)视共体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视共体章程约定的视共体成员权利,但仍应承担保守视共体及视共体成员商业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视共体其他成员在视共体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视共体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9年10月28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工程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