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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组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2-1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中医“治未病”的特色优势,积极探索构建“中医特色明显、技术适宜、形式多样、服务规范”的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中医药养生保健技术在亚健康调理上的应用,推广在亚健康调理上具有良好实际使用效果的技术和产品,提高社会上保健养生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中医药养生保健技术的普及程度,推动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本次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保证评选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为此,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和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学术部联合举办此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次评选活动的相关单位,望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由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和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学术部联合组建评选办公室,并共同承担本次活动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由评选办公室负责发放通知、收集申报材料及组织评选活动。

第六条: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评选工作定为每一年评选三或四次,具体时间详见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网站(www.zhsh.org.cn)通知。

 

第二章  评选组织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人员由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和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学术部共同邀请政府机关、高等院校、医疗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学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知名专家和学者参与。

第八条:专项评审组,根据学科分类从专家评委员会中抽取专家,

请为专项评审员,开展专项评审工作。

第九条:专家评审组,由主办单位主管单位领导及权威专家组成。

第十条:评选工作需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评选,并制订评选制

度、评审细则、评审程序、评分标准等相关规范。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组织、推动、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2. 审定评审通则、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3. 审查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并确定

入选名单。

    第十二条: 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 评选办公室将申报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类,交由各专

项评审组进行材料初评,形成材料评审报告;

  1. 专家评审团根据专项评审组的初评意见,确定网上公示项目;
  2. 对网上公示有异议的项目,专家评审团将再次召开评审会进

行最终确认;确定入选百项名单。

第十三条:在评审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评

选办公室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2013年度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

技术”的《申报指南》中要求进行申报。每年度进行评选的行业类别,由评选办公室根据企业情况、行业发展等提出意见及反馈,报后确定。

第十五条:每年度评选前,由评选办公室在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网站上公布本年度的申报类别、范围、申报时间及工作安排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经公示通过的名单,研究决定后,由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和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学术部共同组织召开表彰会议,对入选单位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对入选单位颁发“2013年度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入选奖牌”和证书;

第十八条:获奖单位在获得奖励期限内,未被撤销奖项的情况下,

可以宣传、使用此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时间,超过有效期的技术,此技术必须上报评审办公室进行再次申报,通过复审后(需复审单位请与评审办公室时取得联系),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获奖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

先获得相关政策扶持,优先推荐参加行业内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推动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十一条:发现获奖单位有较轻的违规现象或投诉较多时,应

当及时告知该获奖单位,督促进行整改;整改不及时、成效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后,撤销其获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告:

  1. 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的;
  2. 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产品经质量监督部门抽查判

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1. 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

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评选办公室人员负责解释

 

附件:百项亚健康中医调理技术组织管理办法(下载版) 

主办单位:中和亚健康服务中心 中华中医药学会亚健康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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